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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争议?:公众常对“未遂轻判”
不满。
如某明星雇凶伤人未遂仅判缓刑,引发对司法公正的质疑。
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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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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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未遂是否应受同等谴责??道德谴责的边界?:支持者认为未遂者主观恶性与既遂无异;反对者强调“未造成实际伤害”
应区别对待。
法律与道德的平衡?:哲学家康德主张“意志即犯罪”
,而功利主义更关注结果。
这种分歧首接影响立法与司法实践。
犯罪未遂如同一面镜子,既照见法律的精密,也折射人性的复杂。
在严惩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社会需不断寻求平衡点。
正如罗翔所言:“法律是对人最低的道德要求,而未遂的惩罚。
犯罪未遂是刑法中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之一,指行为人己着手实行犯罪,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完成犯罪构成要件的情形。
其核心特征体现为“三性”
:一是实行行为己着手,即行为人开始实施符合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如举刀砍向被害人?;二是犯罪未得逞,指首接故意内容未完全实现,既未达到法定犯罪结果(如杀人未致死亡),也未完成全部客观要件?;三是未遂原因具有意志外性,即因行为人无法控制的主客观因素被迫停止,如被害人反抗、工具失效等,区别于自动中止?。
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仅准备工具、创造条件)和犯罪既遂(完全实现构成要件)形成递进式区分,其法律意义在于为刑事责任认定提供过渡性标准?。
犯罪未遂的法律构成要件严格遵循《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其认定需同时满足三个法定条件:首先,行为人必须己着手实行犯罪,即开始实施符合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例如盗窃罪中撬锁行为、故意杀人罪中持刀砍杀等,标志着犯罪从预备阶段进入实行阶段?。
其次,犯罪须未得逞,具体表现为:对于结果犯(如故意杀人罪),需未出现法定危害结果;对于危险犯(如破坏交通工具罪),需未造成现实危险状态;对于行为犯(如叛国罪),则需未完成法定行为?。
最后,未遂原因必须具有意志外性,包括外部客观障碍(如被害人反抗、第三人阻止)和行为人主观误判(如认错对象、工具失效),若因自动放弃则构成犯罪中止而非未遂?。
司法实践中,法院需通过证据链条证明上述要件,如监控录像显示盗窃行为被保安当场制止,或凶器因故障未能击发等,方能准确适用未遂条款?。
《刑法》第二十三条对犯罪未遂的处罚原则采用“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
的弹性规定,其立法逻辑基于未遂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低于既遂。
司法实践中,法院需综合考量以下因素决定是否从宽及幅度:首先,犯罪性质是基础判断,暴力犯罪(如杀人、抢劫)的未遂通常从严,而财产犯罪(如盗窃、诈骗)未遂可能从宽;其次,未遂阶段影响量刑,实行终了的未遂(如己注射毒药)比未实行终了的未遂(如刚掏出凶器)主观恶性更深?;最后,客观障碍程度是关键,如因警方及时介入未遂可减轻,而因自身操作失误未遂则可能仅从轻?。
典型案例中,甲预谋抢劫银行因触发警报逃跑被认定为未遂,法院对比既遂犯的10年基准刑减轻至5年;而乙持刀杀人因刀鞘卡住未遂,虽从轻仍判处8年(既遂为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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