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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十四奴婢佣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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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盗贼妻子没为奴婢,可上市买卖《周礼·秋官·司厉》:“掌盗贼之任器货贿。
其奴男子入于罪隶,女子入于舂稿。”
按:罪隶者,隶司空为役,舂稿者,言女子力弱,充舂米炊食之职。
是官奴婢皆由盗贼没入,故可买卖。
《周礼·质人》:“掌成平也市之货贿、人民、牛马。”
注:“人民,奴婢也。”
疏:“言奴婢则非良人,而罪人也。”
盖官家奴婢多,而卖于民间,民间复可以奴婢上市而买卖之。
与牛马同。
亦有因饥寒而鬻为奴婢者,故多可赎《晏子春秋》:“晏子之晋,至中牟。
睹弊冠反裘负刍息于涂者,以为君子也。
使人问焉。
曰:‘我越石甫,为人臣仆于中牟。
’晏子曰:‘何为至此?’曰:‘不免冻馁之累,是以为此也。
’晏子曰:‘可得赎乎?’曰:‘可。
’乃脱左骖以赎之。”
按:此自鬻为仆也,其契约或若干年,或终身,或可赎,或不可赎。
故晏子问之。
又,《檀弓》:“子柳之母死,子硕请具,子柳曰:‘何以哉?’子硕曰:‘请鬻庶弟之母。
’”
又,《史记·陈轸传》:“故卖仆妾不出里巷而售者,良仆妾也。”
又,《淮南子》:“鲁人有为妾于诸侯,有能赎之者,取金于府。”
此皆因贫自鬻为婢妾,主人又因贫而转鬻于人,故多可赎也。
汉奴婢状况
汉魏时奴婢有三种:一因罪没入者;二因贫而为者;三被掠为奴婢者。
因罪因贫,自周有之,掠卖则周时所无。
以此见周时社会较后世不紊乱,其乡政善也。
其因罪没入者,如《外戚世家》:“薄姬,原魏豹妾,魏豹平,输织室。”
又如,《吴志·潘夫人传》:“父为吏坐法死,夫人与姊俱输织室。”
又,《魏志·高柔传》:“营士窦礼,近出不还,营以为亡,没其妻及男女为官奴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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