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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缺乏共同的通俗文学,在一个国家里发生的变化不一定会发生在另一个国家。
所以,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发现不同的方言纷纷涌现。
到9世纪时,拉丁语作为一种口语已经不存在了,它已经为意大利语、西班牙语和法语所替代——这几种语言都或多或少地与古拉丁语有些相似,因此被称为罗曼语,因为它们都是从古罗马语衍生而来。
233.野蛮人的法律
日耳曼部落在进入罗马帝国前没有成文法。
但是,在进入帝国后,他们开始模仿罗马人,把自己的规则和风俗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在一些国家,特别是西班牙和意大利,这项工作是在神职人员的监督下进行的,所以,这些国家日耳曼民族的法律是一种罗马法和野蛮人风俗习惯的混合。
然而,总体来说,这些早期编纂的法律——它们大都是在6至9世纪之间完成的——并不是完全模仿罗马人,而是日耳曼人风俗、观念和社会生活的反映,具有很大的历史价值。
234.日耳曼人法律的属人特性
野蛮人的法律不像我们的一样是属地法,而是一种属人法。
也就是说,不是一国的所有居民都遵守同样的法律,而是不同的社会阶层适用不同的法律。
拉丁人适用罗马法典中的私人法,而日耳曼人适用他们从莱茵河和多瑙河一直伴随的部落规则和条例。
一位历史学家很形象地描述了这种法律导致的奇特现象:“这种事情时常发生,”
他说,“五个人一块坐或一块走,但是没有一个人会与其他人适用相同的法律。”
即使是在日耳曼人内部,也没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说。
对罪犯施加的惩罚不是依据他犯罪的性质,而是依据他或受害人的阶层来决定。
所以,农奴或奴隶会因小错而遭受重罚或被处死,自由民犯罪则只需赎罪即可,哪怕是杀人罪。
他们可以交付罚金,其数量取决于受害人所处的社会阶层。
235.神裁法
日耳曼人判定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的媒介暴露出了他们的司法管理是多么原始。
最常见的一种方法被称为神裁法(Ordeals),即问题被提交给神来审判,其中最主要的是火裁法(OrdealbyFire)、水裁法(OrdealbyWater)和决斗断讼法(WagerofBattle)。
火裁法就是把一块烧红的热铁拿在手里,或是蒙着眼睛光脚走过一排不规则摆放的热犁头。
如果这个人安然无恙,那就认为他是无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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