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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变化是,原本存在于婚姻内外的性,被限定在夫妻之间;另一种变化是,在夫妻关系中,**原本并非必不可少的纽带,但现在却被置于核心位置,即“性家庭”
(sexualfamily)(Fineman,1995)的诞生。
顺便提一句,在近代之前,对婚姻的诸种定义中,无论哪一种,夫妻间的性关系皆非必要条件。
没有性行为,夫妻关系依然持续;没有生孩子,正妻的地位不会被动摇。
如果正妻无子,既可认领养子,也可让偏房小妾代生。
相反,当婚姻关系成立以后,妻子在此期间生的孩子,不管父亲是谁,均自动地登记为丈夫的孩子。
有的地方甚至存在“冥婚”
习俗,即与死者的婚姻(ghe),在这种婚姻中,当然是借其他男人的种子,生下的孩子,成为死者家族的成员。
总之,婚姻仅为决定孩子归属的亲族关系的规则,除此之外并不含有更多意义。
所谓丈夫,仅指“妻子所生孩子的父亲”
,即孩子的“社会性父亲”
(pater)。
“生物学父亲”
(genitor)是谁,则不加过问,这就是亲族关系的制度[3]。
夫妻之间存在“**义务”
,是在近代婚姻法之后。
不,这个说法不准确。
实际上,“**义务”
,并没有作为婚姻的必要条件写进法律条文之中(所以实在没必要对现在的“无性夫妻”
大惊小怪),不过,夫妻离婚时,“对方不接受**的要求”
,被视为正当的离婚理由。
我们只是从这种司法判断的实例,反向推定“**义务”
的存在。
当然,仅止于“**义务”
,并非“给予性满足的义务”
……
这种现象可以称为“夫妻关系的性化”
(sexualization),我个人更倾向于使用“夫妻关系的色情化”
(eroti)这一用语。
因为我感到,夫妻间的性不但被特权化了,还有一个重大变化,是夫妻之间的性被“色情化”
(eroticize)了。
谈论“快乐”
的话语,由此登场。
权力对性的控制,通过对快乐的管理来达成,即“权力的色情化”
,这才是核心所在。
福柯将之称为“权力的感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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