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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纪80年代,宪法的制订者伊藤博文公爵派遣木户孝允侯爵前往英国,就日本目前遇到的问题,听取斯宾塞的意见。
经过深入的交谈,斯宾塞将自己的意见以书面形式呈递给了伊藤博文。
关于等级制度的问题,斯宾塞写道,在日本传统结构中有对民族幸福无比有利的基础,因此务必加以保存和培育。
他说,对“长上”
(长辈、上司)的传统义务,尤其是对天皇的传统义务是日本的一大优点。
日本能够在其“长上”
的领导下踏实地向前迈进,并能克服很多个人主义的国家中不可避免的困难。
能得到斯宾塞这样的确认让明治政府的那些大政治家们非常满意。
他们意图维护等级制度一切可能的优点。
他们不打算根除等级制度的习惯。
不论是在政治,还是在宗教和经济领域,明治政府都明确了国家和人民之间“各安其分”
的义务。
对于英国或美国来说,他们的整个体制都显得截然不同。
因此我们通常会忽略这个体制的基本之处。
当然,日本高层强有力的统治从不需要顾及公众的舆论。
政府掌握在最高等级手中,普选出来的人从不属于这个等级。
人民不可能拥有这一层次的发言权。
1940年这个支配政府的最高等级的组成者是那些随时都可以“拜谒”
天皇的重臣,直接可以向天皇进言的人,天皇特别任命的人,这一部分人包括内阁大臣、府县知事、法官、各局长官及其他高级官员。
选举出来的人不可能在其中占据一席之地,例如,选举产生的议会议员在挑选或批准一位内阁大臣或大藏省或运输省的长官方面完全没有发言权。
由公选议员组成的众议院代表国民的意见,虽然有对政府高级官员加以质询和批评的特权,但是在任命、决定或预算等方面却没有真正的发言权,它也没有法律制定权,众议院还受到并非公选出来的贵族院的制约,贵族院议员半数是贵族,另有四分之一由天皇特别任命。
贵族院与众议院有几乎相等的法律批准权,所以这里又另外设置了一道等级制的关卡。
“阁下们”
通过这种方式保证他们能够掌握政府中的重要职位,但这决不意味着在其“各安其位”
的体制下没有自治。
在所有的亚洲国家里,不管采取哪种政治体制,当自上而下的权力向下延伸时,常常会在中途遇到自下而上发展的地方自治力量而擦出争议的火花。
各国所不同的仅仅是民主责任达到何种程度,它的职与权有多大或多小,地方领导力量能否对当地全体居民负责,会不会被地方豪强垄断而损害公众利益。
像中国一样,德川时代的日本最小的行政单位只有五到十家组成,也就是现在所谓的“邻组”
。
邻组的组长对组内所有事情拥有领导权,他有责任规范组内人员行为,若发现可疑行动必须报告,发现在逃犯必须交给政府。
明治政府的政治家们一开始废除了这种组织,但是后来又加以恢复,并称之为“邻组”
。
虽然政府不时积极地在城镇和都市里促进邻组的发展,但在今天它基本上已经没用了。
相比之下更重要的单位是“部落”
。
“部落”
既没有废除,也没有被作为一种单位而列入行政机构中去。
它们是国家力量涉及不到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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